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12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海油过程数据软件销售”案的判决((2017)京民终50号)
经营计算机软件的企业,其销售人员离职后,向该企业的客户销售相同软件产品时,需要准确识别其侵犯了权利人的何种权益,然后有针对性的提出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乐华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北京厚德思成科技有限公司(厚德思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就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提交任何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的申请调取的合同与上诉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高度相关,一审法院认定二者无关的结论过于草率。
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共同辩称,上诉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属于技术信息,央企的技术信息被外资企业掌握不合常理。一审法院调取的合同并未向双方展示,上诉人通过何种渠道查明合同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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