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13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与乐华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有关的事实。
2016年3月10日,乐华建公司当庭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中海油在国内海上油气项目上使用工程数据系统软件。软件的具体功能包括收发文管理、任务管理、文档管理、设计文件管理、图纸审批等模块。
乐华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用于证明其与中海油有长期业务来往,由于卢某泄密造成重大损失,其中对三个与EPCDOC软件有关的项目进行损失情况鉴定。(2)乐华建公司与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并承诺保守商业秘密。(3)离职申请及离职证明,用于证明被告卢某离职过程,双方于2011年2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4)保密协议。(5)证人田某、吴某、王某的证言,用于证明卢某违反保密协议,泄漏乐华建公司经营信息,从事与乐华建公司相竞争的业务。(6)警告信及检查,用于证明卢某在乐华建公司工作期间曾做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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