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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17

(二)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乐华建公司并未就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提交任何证据,无法确定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据乐华建公司申请调取的相关合同为厚德思成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与确定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无关。乐华建公司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内容的情况下,其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乐华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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