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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

1、乐华建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与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卢某在公司担任软件技术部门项目经理职务。

2、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一显示,该公司关于涉案项目的招标及评标情况。乐华建公司表示,上述附件一所述的工作范围与乐华建公司提交的《软件需求》内容基本一致,可以证明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使用了其商业秘密。对此,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均表示,附件一是该项目招标时招标方提供的,同时也提供给其他邀标方;附件一是招标方的需求,而乐华建公司提交的《软件需求》的内容是对需求的满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乐华建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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