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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03

3、客户需求中包含了软件技术要旨,该如何保护?

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行为极具特殊性,客户在提出购买需求时,通常对软件产品的性能、参数、结构等技术要旨提出明确要求,供货方根据该要求进行研发和生产,提供解决方案。客户需求中的技术要旨之权利归客户享有,解决方案中的技术信息权益归研发或生产该产品的主体享有,这是供需双方有关软件产品商业秘密权益的划分。如果客户将其客户需求提供第三方使用,而不涉及供方解决方案中的技术信息时,除存在侵犯权利人客户名单外,被诉侵权人针对此客户需求不构成侵权行为。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客户所提的需求中,所包含的技术要旨内容,系供需双方长期合作过程中,在供方此前提供的解决方案基础上改进而来,此时,需方向第三方提供的需求信息,就不再是其单方面享有完整权利的商业信息,如果该第三方明知该信息源自供方而加以利用,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软件需求分析通常通过软件最终实现的功能予以反映,权利人所主张的需求分析通常已体现在其产品介绍当中,权利人在其网站上介绍被控侵权软件时也可能详尽地介绍了产品的功能特点,同时软件的使用者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其所使用的软件所能够解决的问题。权利人起诉时,其产品可能已经推向市场,因此,权利人所主张的软件开发时的需求分析,将极有可能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

本案中,中海油提供给卢某等人的需求信息,虽然不包括乐华建公司的解决方案,但是,如果该需求信息所含技术要旨本身系乐华建公司此前解决方案的内容,则不应排除卢某等主体的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卢某等主体无法举证证实其开发中海油客户的过程,不能仅仅因涉案需求信息由中海油提供而免除其侵犯乐华建公司客户名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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