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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16

2、关于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

本案中,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帝王霸业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鹏游公司。仟游公司和鹏游公司是关联公司,徐某作为仟游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肖某作为仟游公司的策划总监、股东以及鹏游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二人均参与了涉案游戏的开发。由此可以推定,涉案游戏系仟游公司和鹏游公司共同开发。退一步而言,即使无前述事实,虽然涉案游戏的著作权登记在鹏游公司名下,但是,在法律无禁止的情况下,鹏游公司有权与其他主体共同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权益,况且,该行为并未侵害他人包括徐某、肖某、策略公司或者南湃公司的合法利益。综上,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均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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