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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18

(2)关于第二个方面的事实

徐某作为仟游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肖某作为仟游公司的策划总监、股东以及鹏游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在二人正常工作范围内,均能够接触到“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即二人均具备充足条件获取该源代码。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二人曾登陆公司的管理系统对前述源代码进行修改,亦可证明此点。二人从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离职后成立策略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开发、运营被诉游戏。而南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戈与肖某系同学,南湃公司应当知晓徐某、肖某与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之间的关系,亦应当知晓二人不正当获取、使用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事实,但南湃公司却与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共同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南湃公司的行为亦应当认定为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策略公司、南湃公司以双方的协议为证据提出抗辩,称被诉游戏系南湃公司独立开发并转让给策略公司运营,但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并未提供独自开发的证据。而两公司有利益关联,难以排除两公司系为规避法律追责而制作该协议的合理怀疑,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前述事实,在策略公司、南湃公司未有足够理据反驳的前提下,本院认定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共同实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的商业秘密。

综上,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涉案游戏服务器源代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以及被诉游戏与商业秘密源代码实质相同,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存在不正当行为等事实,而对方并未提出足够理据反驳,因此,本院认定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构成侵害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涉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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