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29
4、被诉侵权游戏和权利人主张游戏界面比对打印件以及反编译比对打印件证据的效力问题
如前所述,游戏界面对比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被诉游戏软件和权利人游戏软件是否实质相同的间接证据,如无法进行相关源代码和文档的比对,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证实两组软件实质相同。实践中,游戏界面的对比,除鉴定结论外,多为当事人自行制作的文件,其打印件与盖章件在证据效力上并无实质区别,均等同于当事人的陈述。软件反编译,是指通过对他人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逆向分析后,推导出他人的软件产品所使用的思路、原理、结构、算法、处理过程、运行方法等设计要素,特定情况下可能推导出源代码。在游戏软件商业秘密侵权领域,对被诉侵权软件的反编译,尤其是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源代码的情形下,通过反编译结果的对比,评价并判断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权利人的游戏软件是否实质相同,是可行的办法。从证明力强弱的角度考虑,反编译工作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最具可靠性;当然,如果当事人个人进行反编译,其过程和结论符合科学原理,也并不能仅仅因为其非鉴定意见而被排除证明力。与游戏界面比对打印件证明力相似,当事人提供的反编译文件打印件与盖章件在证据属性上并无实质区别,属于当事人陈述。
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仅以权利人提交的游戏界面比对和反编译文件系打印件为由否定其证明力,而不考虑在案其他证据和在案其他事实指向的被诉侵权人存在的明显的侵权可能性,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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