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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31

6、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人与共同开发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如何分配?未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现名的主体是否必然不享有权利?

于游戏软件的著作权而言,登记并非其权利取得方式,仅仅是公式手段,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人亦并不必然是该游戏软件的唯一著作权人,从权利本质上讲,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参与该游戏软件开发的主体均系著作权人。于游戏软件的商业秘密权而言,与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与否无关,仅与其登记时是否公开发表以及是否原始取得有关。如上一案例所解析,游戏软件共同开发人之间,有关技术秘密的权利分配,首先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合同补充规则予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共同享有。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著作权人系鹏游公司且未举证证实仟游公司为著作权人为由,否定仟游公司对该游戏软件商业秘密享有权利,进而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该做法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从鹏游公司与仟游公司的关联关系、仟游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参与涉案游戏软件开发、法律不禁止权利人与他人共享权利等方面,确定了仟游公司共享涉案游戏软件商业秘密权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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