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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01

7、游戏软件技术秘密保护措施达致何种程度方具合理性?以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抗辩权利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素,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体到游戏软件领域,权利人将软件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保存在特定服务器上,限制访问人员数量并设置访问权限,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同等文件,即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当然,并不排除权利人采取更严格的保密措施。需要注意的,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分属两个不同层面,虽然,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可能引发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的后果,但是,不能反向推论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取决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首先,游戏软件源代码被放置于公司“帝王霸业"游戏的游戏库中,只有负责有关工作的人员具有访问该库的权限。再者,徐某、肖某与仟游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了计算机程序,徐某、肖某对仟游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徐某、肖某在与仟游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4条约定具体保密事项和范围,第6条约定离职后的保密承诺。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已对“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且,前述措施能够使其相对人注意到,权益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该保密措施是合理、有效、具体的。退一步而言,即使双方未签订保密协议,而该行业人员在面对一家游戏开发公司的源代码之时均能知晓,源代码是一家游戏公司的重要技术信息,游戏公司为其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对其将来产生巨大经济利益抱有期待。在此种情况下,该行业人员包括游戏软件源代码接触者,均负有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不去不正当地获取或者使用该游戏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特别是,本案中,涉案源代码已被放置于服务器并用权限进行管理,该公司的接触者均应当知晓公司的保密意图和保密内容,不应当不正当获取或使用。

有关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主张权利人未举证证实该源代码采取了保密措施,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鉴定内容涉及信息是否为公众普遍知悉、是否容易获得以及商业价值方面的内容,并不涉及保密措施。而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与该信息是否为公众普遍知悉,并不必然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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