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07
二、一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欣晨公司作为涉案技术信息的共有人,有权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共同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亦未构成重复起诉。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应受法律保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获取的技术秘密包括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侵权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包括17个设备的设计图和5张工艺流程图。
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行为,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均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中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某基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喜孚狮王龙公司基于其实施的使用行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王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其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范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关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综合考量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某连带赔偿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费用50万元,喜孚狮王龙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7%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的技术秘密(详见原审判决附件2、3,即本判决附件1、2);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止。(二)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共计350万元;喜孚狮王龙公司对其中7%即2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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