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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08

三、二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所评析的焦点问题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一)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1.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债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关于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2.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因香兰素生产技术内容较为复杂,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对于其技术秘密受到侵害的范围、途径和具体侵权主体的认知实际上存在一个渐进的过程。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于2010年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和所依据的事实均与本案不同,没有证据表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商业秘密已经被侵犯且本案各原审被告为该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以“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撤诉,且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随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过调查,表明该撤诉行为并不意味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对其商业秘密被侵害采取放任态度。同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2016年1月提起诉讼针对的被告与本案原审被告亦不相同,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诉讼主张亦不相同。直到冯xx于2016年12月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提交图纸等证据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才基本掌握初步证据,明确其可能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内容、可能的侵害人及侵害行为。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冯xx于2016年12月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提交图纸等证据且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获悉此情况时开始起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退一步讲,即便嘉兴中华化工公司2016年1月提起的诉讼涉及到其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技术秘密,针对该部分技术秘密的起诉也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实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两次提起诉讼及公安机关的介入都表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持续,只是基于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确定和证明侵害人、侵害行为、被侵害的技术秘密范围较为困难,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才无法准确针对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王某更早提起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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