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14
3.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情况
(1)关于傅某的被诉侵权行为
傅某与王龙集团公司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承诺提供香兰素新工艺技术及图纸,并收取了40万元,随后将存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技术图纸的U盘经由冯xx转交给王某。傅某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辞职后即加入王龙科技公司,负责香兰素生产线建设,王龙科技公司在短时间内完成香兰素生产线建设并进行工业化生产,全面使用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
原审判决认定傅某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傅某利用涉案技术秘密为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香兰素提供帮助,亦构成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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