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21

(四)原审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维权费用及诉讼费分担是否恰当

1.关于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某、王某基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喜孚狮王龙公司基于其实施的使用行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侵害的涉案技术秘密范围宽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被侵害的技术秘密范围。同时,鉴于认定王某亦构成共同侵权,故其亦应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虽无不当,但是该责任方式所针对的技术秘密内容和主体范围均过窄,原审判决相应判项显有不妥,依法予以纠正。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