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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9-12

5、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明确询问的事项或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被询问的一方未明确表示反对或否认,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采信询问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实施)第四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一方面,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得以沉默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对抗或拖延;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应当明确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这是充分保护己方权益的必然要求。正是基于上述逻辑,审判人民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当事人一方仍不对对方陈述的事实发表意见的,视为承认对方陈述事实。

本案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有如下陈述:(一)香兰素的市场需求量相对稳定,在被诉侵权人生产香兰素之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60%左右的份额;法国一家生产商占据30%左右的市场份额。(二)被诉侵权人生产香兰素之后,很快就占据了10%左右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则下降到50%左右。(三)上述法国厂家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人自认其香兰素生产设备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香兰素产品生产设备相同。(四)傅某到王龙集团公司工作后,短期内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多名与香兰素生产技术相关的员工也到王龙集团公司工作,帮助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实现了香兰素产品的量产。(五)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不包括被诉侵权行为2018年以来持续至今给其造成的损失。(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销毁记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也未主张销毁相关模具等生产设备。(七)涉案技术秘密是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自主研发的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新工艺,创造性地采用了化学氧化法。相对于传统的“催化氧化法”,新工艺具有反应条件温和、反应终点更易控制、副反应少的优点,属于创新技术。

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及王某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的上述陈述当庭未明确表示反对或否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及王某承认上述事实,二审法院将上述事实纳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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