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9-19
8、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拒签保密协议是否可免除法律责任?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所指出的,虽然傅某拒绝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其理应知晓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出的技术秘密保密要求。而且,傅某拒签保密协议的理由是其打算辞职,而辞职并非员工拒签保密协议的正当理由。同时,结合傅某辞职后进入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车间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傅某蓄意拒签保密协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等管理性文件,对公司重要文件、设备进行管理;由专人对文件的发放、回收进行管理和控制;制定《档案与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对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提出要求。傅某知晓或者理应了解并知悉上述管理制度。涉案技术秘密不同于员工在任职期间合法掌握的一般性知识和技能,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版图纸所承载的技术秘密属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财产,未经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同意,傅某无权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傅某对此理应知晓,但其仍实施了被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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