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9-26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苏某、朱某就职情况
2010年11月24日,苏某与红灯笼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苏某担任红灯笼餐饮公司运营总监。前述合同到期后,苏某与红灯笼餐饮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约定苏某担任红灯笼餐饮公司的副总经理及行政总厨,聘用期限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苏某还于2014年12月6日与红灯笼餐饮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由于苏某在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红灯笼餐饮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红灯笼餐饮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特色菜品”制作方法及原材料采购渠道等,包括但不限于“特色菜品”的加工方法、原材料的采购渠道、材料配方及配比、技术来源及技术培训过程、菜品日后改进方法、菜品营销方法、菜品价格等。苏某就职于红灯笼餐饮公司期间,曾参与前往四川、重庆等地考察菜品。
2011年2月26日,朱某与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公司餐饮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朱某担任厨房面点岗位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朱某继续在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公司餐饮分公司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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