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0-15
第一节 上海高院关于“A律师所案”判决书解析
-----------(2016)沪民申2679号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源,归属于各事务所,而非律师或会计师个人。这是法律对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执业规范 的要求,即律师或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相应的,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客户,因而无法对客户资源享有所有权。实践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通常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合伙人与事务所之间的投资关系;二是律师与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三是律师与事务所之间的挂靠关系。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也包括这三种情形。于客户资源归属权而言,“挂靠”关系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在冲突:律师或会计师只是“挂靠”事务所,因而其客户资源理应归相关律师或会计师个人享有,但是,法律又禁止律师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执业,因此,在名义上,“挂靠”者之客户资源“不得不”归属于事务所。某种意义上,正是基于上述关系之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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