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0-17
(二)涉案合同签订及解除情况
2011年9月8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与A所签订《聘请律师代理合同》,A所接受其委托,指派王某担任其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2011年10月9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A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A所接受其委托,指派王某担任其与九江北方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2011年12月8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A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A所接受其委托,指派王某担任其与江西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2012年8月14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A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A所接受其委托,指派王某、吴大帅担任其与江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2012年4月1日,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A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A所接受其委托,指派王某担任其与李宛伦中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的代理人。
2012年4月28日,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A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A所接受其委托,指派王某、吕某担任其与上海北齐钢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A所在原审中当庭承认其在王某离开A所时,曾向上述客户发过函,告知客户王某要离开A所,让客户选择继续委托A所还是委托王某为其服务。客户回函均表明解除其与A所的委托关系。
王某在原审中表示,由于A所已向客户发函通知王某即将离开A所,涉案客户均表示要与A所解除聘用合同。而王某当时是A所的合伙人,所以与三家单位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上是个人签名。A所认为王某无权代表A所对外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
A所承认,上述客户均系王某到A所后介绍至A所,A所与上述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时间就是王某在A所的工作时间。B所承认,其与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作只有一个未决仲裁案件,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还有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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