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1-19

(二)一审法院对焦点问题的评析

如果权利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体现出权利人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的意愿。涉案测试仪系公开销售的产品,思克公司应在售出产品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但是,该公司通过设备采购合同和防拆标签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充分:该设备采购合同并未限制购买分再次转让,亦未要求采购方采取防盗、专人使用、废弃处理等专业保密措施,测试仪承载技术可轻易为人获取,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