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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因某公司与某惟扬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李某对外投资的行为虽然违反《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第4.1、4.2条中关于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至有经济关联的公司任职的约定,但并不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某公司依据《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6.1条的约定,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不能成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
某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李某等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故本案审理法院不应启动对李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审查程序。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在李某诉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的确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但该案判点系以某公司在函件中称李某职务侵占、重大渎职无
综上所述,仅仅以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来判断业务是否相同,甚至进一步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容易与事实情况不符。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或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形下,法院以菅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来认定公司之间是否构成竞争,不失为一种直观、便捷、高效的方法,但有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进行初
一审法院以某公司与某惟扬公司、某奕福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就径行认定某公司与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种认定方法有欠周全和妥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9号令)第三条规定,“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在产业链上下游时,两公司是否构成竞争:根据现有证据,某惟扬公司与某公司的间接联系仅存于某众成公司的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即某惟扬公司通过某众成公司间接向某公司提供人力,以帮助某公司最终完成其对中国联通的软件定制需求。此时,三家公司的确处在同一产业链上,但结合需求、供给方向来考察三家公司可知,某惟扬
(二)两公司是否存在客户资源的竞夺:从某公司2017年年报可以看出,某公司核心客户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大电信运营商(三大运营商的收入占某公司总收入的93.9%),其余部分为金融、能源、交通、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从某惟扬公司的税务清单可以看出,某惟扬的客户主要为瑜伽、健身会所等小企业、小商户,
(一)两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否互相替代: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信运营商的专业性软件产品研发、服务及运营维护及针对亿级大型企业的数据服务;某惟扬公司主营业务为小微企业的软件租赁服务(SAAS)及相对低端软件的研发服务,偶尔提供软件人才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涉及针对电信运营商及亿级企业的软件研发、数据服务。
(三)李某对外投资并获利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认定,李某的确存在通过担任某奕福公司合伙人方式投资某惟扬公司的行为,结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论述,若某惟扬公司与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那么李某确系存在“在竞争企业任职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竞争的第二职业”等竞业行为
本案中,从《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4.1、4.2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范围来看,某公司不仅禁止了劳动者在竞争性企业的从业,还将禁止的范围扩张到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与某公司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公司担任职务”,已经超出了竞业限制义务所能容纳的范畴。故而该协议虽然名为《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包含有部分竞业限制的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范围需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竞争为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竞业限制制度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其规制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不当竞业行为,并非规制劳动者的一切不当行为。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劳动者不当行为违反的义务类型不同,用人
3.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利益平衡来看。客观而言,竞业限制制度的实施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在实践中,承担该义务的劳动者或是放弃原有的生存技能,赋闲在家,领取非常低的补偿金以维持生计或是放弃原本职业经历所累积的人脉及经验等优势,至其他行业从零开始从头奋斗,故为平
2.从设置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来看。竞业限制制度是通过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适当限制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免于泄露、知识产权不被侵害,并最终使得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不受不当损害。故而,维持原单位的竞争优势、保护原单位的竞争利益是竞业限制制度的最终目的与价值追求。一方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才会对对手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