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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169号裁决书的错误之处。这也是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批案件所作出的唯一一例错误裁决,其他裁决均正确适用法律并正确裁判。(1)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记载了李某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等劳动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申请人李某是否违反了与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内容;二、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支付违约金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保密约定。发生劳动争议事人对自己提
一、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169号裁决书错误认定仲裁时效并错误裁决驳回该通讯集团仲裁请求。1、裁决书原文展示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某劳动争议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冯妙娟独任并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某科技(南
第二节 某通讯集团与其批量高管之间竞业限制纠纷案本案发生在某超大型通讯集团公司与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纠纷的根源在于该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外设立一家同业公司承接该大型通讯集团上下游业务并通过虚报费用等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案发后,该大型通讯集团首先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并获立案,但是,该公安机
五、二审裁判文书原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2民终9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2单元306-4。负责人:张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北京秀中律师事务
(三)聚焦竞业限制纠纷,回归案件争议实质问题,调查并认定竞争关系以及陈某违反竞业限制的具体行为等。二审法院通过对比原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竞争单位的营业执照、官网业务宣传、实际经营业务、关联公司业务等元素,确定了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劳动者新入职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事实。关于北京城市某信息技术
(二)二审补充调取了劳动者陈某在竞争单位及其关联公司领取报酬的相关证据,补强了劳动者陈某与竞争单位之间的联结点。劳动者陈某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显示,北京城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为其申报了两个所得项目,分别为正常工资薪金(税额0元)、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178518.53元),且北京城市某信息技
四、二审撤销一审并改判的正确性与当事人可供借鉴的经验 本案二审程序不仅撤销了一审错误判决并改判支持了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二审法官通过补充调取证据、正确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审查全案焦点问题等严谨的审判风格,彰显法治权威与公信。(一)二审完
三、二审过程及审判结果上诉人某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641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一审法院违法不处理原告调查取证申请,是错误的。在一审过程中,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传唤劳动者所任职的竞争单位相关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如该竞争单位拒绝出庭则请求一审法官前往该竞争单位调查。针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请求,一审法官既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准许,也未按照原告请求进行
(三)一审判决存在显著的程序错误1、一审判决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决,是显著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提起何种诉讼,当事人未提起民事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某融资租赁公司
(二)一审判决在实体权利处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又怠于行使调查权,导致判决结果完全背离基本事实。(1)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交了陈某在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接收特快专递的记录、陈某长期规律性的进出某公司的录像、陈某在某公司的邮箱及职位信息以及其根本不在北京北方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