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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1-25

第二章 用人单位解决竞业限制纠纷的诉前策略剖析


第一节 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纠纷的预防机制


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优势,从利益的角度出发,竞业限制纠纷并不完全是单个劳动法部门管辖的法律问题,势必涉及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如何综合运用各部门法律规定围绕竞业限制制定利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的预防措施,是每个用人单位所必须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实践中,常见的预防机制包括签署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含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劳动者入职前尽职调查、任职期间的监督、离职后的跟踪调查以及纠纷发生前的警示催告等。


一、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签署


(一)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的主要内容

从协议架构层面看,《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一般包括总则、分则与附则三个部分,总则主要约定一般原则和协议所涉名词的定义,分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关保密和不竞争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附则一般是通知方式、联系地址等内容。

从协议内容上看,《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一般包括定义、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工作纪律与信息安全、竞业限制约定、补偿金及支付、违约责任、竞业限制义务的终止、协议可分割性、其他等。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竞业限制范围、补偿金及支付、违约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几个部分。

1、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

(1)在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部分,首先需要界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通常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在协议中,用人单位可对商业秘密做更进一步的细化约定,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使双方对协议项下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的认识更加确定。

①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是由用人单位、第三方或第三方委托用人单位组织研发或以其他形式合法取得的,可以是特定、完整的技术内容而构成一项产品或技术及其改进方案,也可以是某产品或技术中的部分技术要素。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现有的或正在研发或构思中的产品设计、计算机程序、服务项目技术信息、特定业务所需技术信息等。

②经营信息。该经营信息是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包括经营方向、规划、项目、决策信息,用人单位尚未公开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文档管理、质量管理的方法和管理经验,用人单位定价方法,用人单位开发计划和投资计划,业务规程,商业关系网络和客户名单,货源渠道、价目表、招投标文件,广告策划及管理,人事计划及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其他决议、文件、函件等信息等全部或一部分,用人单位业务数据、分析报告、业务资料等。

③用户信息。与客户名单稍有区别,用户信息专指服务性用人单位的服务对象。用户信息通常包括用户数据库、联系记录、用户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用户使用服务活动历史记录及相关信息等,其中,电子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公文、公告,以及包含电子数据、内部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等电子邮件等。

④纠纷信息。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所涉投诉、仲裁或诉讼及相关的信息。

(2)界定商业秘密内容及范围后,保密与不竞争协议需要对保护措施进行明确约定,这也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指标。该部分约定中,第一种保护措施就是竞业限制约定,当然一般会在协议的专门条款中详细约定;第二种保护措施就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完成。

①任职期间,劳动者不得从事或进行的侵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不得接触不属于劳动者本人工作所需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复制或摘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不得在非职务交往中泄漏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商业秘密,不得传递商业秘密,不得非职务行为使用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对所有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等工作,均由专门人员完成。

②劳动者任职期间,应存在用人单位的安排管理、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之规定,包括:不擅自访问、进入客户或第三方系统或对其软件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任何程序;不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不从事任何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不向任何他人提供所获悉的保密信息等。

③离职后,劳动者所负担的保密义务与在职期间相同,不得向新入职单位透露任何商业秘密,离职时返还在职期间持有或保管的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光盘、磁盘、磁带等储存设备,电脑或笔记本,文件、备忘录、报告、案卷、帐薄、信件、清单、样品等。

(3)知识产权归属约定。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均约定,劳动者任职期间单独或共同完成的任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等知识产权均归用人单位。部分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要求劳动者公开其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所申请或获得的知识产权信息。还有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或任务或义务有关的任何发明等知识产权归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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