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3-02

2、用人单位使用商业秘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只有被使用才能切实发挥功用,体现商业价值。用人单位在使用商业秘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围绕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1)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接受用人单位交付使用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应与该劳动者签署交接文件,并明确针对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相关人员持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对外交往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同步选派监督人员,通常是两名员工中的另外一名。这种监督并不需要以明示的方式公布,只需要自然分工而行即可。

(3)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知晓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的沟通,尤其需要在特别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基础上,明确约定该合作伙伴不得引诱及录用上述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与该等人员达成某种合作。

3、特定劳动者职业提升培训确认

在任职期间,特定劳动者得到用人单位所给予的职业提升培训机会,享受该等培训后,劳动者的市场价值和市场声誉得以显著提高。劳动者获得提升后,一方面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更高质量的劳动,但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却将面临劳动者离职的风险。笔者建议,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上述培训机会后,应当与劳动者签署确认文件,明确培训内容以及劳动者所获得的知识技能提升以及市场声誉提升的事实,尤其要进一步重申针对该等培训,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与之相对应的服务期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一项无法突破的难点在于,劳动者在任职期间获得提升仅仅基于本质工作内容而与培训无关时,用人单位无法利用服务期条款约束劳动者,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限制外,劳动者自由离职,不需要给用人单位任何赔偿或支付违约金。而绝大多数劳动者都是基于其任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竞争优势要素的结合使得自身市场价值和声誉提高的,对此,用人单位只能依靠一般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保护自己的竞争优势,但是,通常情况下,保护力度和保护效果是不够的。

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必要成本推广宣传某劳动者,使该劳动者获得较高的市场声誉。针对该类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在劳动者任职期间,需要对用人单位所支出的该项成本进行确认。这种确认工作,看起来更多只是具备形式意义,其实不然,该类确认文件一定会给相关劳动者传递一种极强的信号,那就是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否则,违约成本极高。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