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5-16
二、证据补充方案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在准备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证据时,应首先理清该类案件各诉讼请求在理想状态下需要哪些证据形成证据链以实现证明目的,然后比对用人单位已经取得的证据,发现差距并设法补足。因用人单位取证能力的个体差异,无法将每一个案件中用人单位所需补充的证据进行逐一列举,本书只能通过展示各诉讼请求对应证据的理想状态来说明证据补充方案的要求。
(一)证明劳动者入职竞争单位的证据
劳动者因入职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单位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违约情形,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最多的竞业限制纠纷类型。证明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的证据,可根据取证难易程度分为三类:
1、较易取得:工商登记信息,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片等宣传资料,尤其是主营业务和有关该员工的信息,上市公司年报等,快递签收证明,办公电话录音。
(1)工商登记信息。这是最容易调取的证据类型之一,而且该类证据证明力较强,虽然不同法院对工商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证明单位之间竞争关系有不同认知和做法,但是并不妨碍该证据在竞业限制纠纷证明体系中的起点作用。极少数情况下,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了工商登记信息中,该工商登记信息将作为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要证据使用。
(2)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片等宣传资料。如果劳动者出现在了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通常可以作为认定该劳动者与该新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初步证据,但是,除特别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外,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方能证实该劳动者与该新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新单位上述证据,还可以作为判断其与劳动者原任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据之一,尤其适用于判断二者产品和业务可替代性竞争关系。
(3)上市公司年报或同等资料。上市公司年报通常将公司主营业务及业绩表现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告,而该两项内容常常可以作为判断单位之间竞争关系或劳动者是否入职该单位的证据。与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公司网站等宣传资料不同,上市公司年报不仅能说明该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种类,还能说明其实际经营活动的内容,而不像工商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仅仅说明该公司经营该类业务的可能性,一旦原用人单位举证证实其主营产品或业务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产品或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则可认定两单位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同理,上市公司年报中所记载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像工商登记信息中所载高级管理人员那样存在挂名可能性,年报所载管理人员就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中的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劳动者姓名则可直接认定其入职了该公司。
(4)快递或信件签收证明。本质上,这是能直接证实相关劳动者在新单位任职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少数法院认为签收证明不具有持续性特征,与劳动者关系所需持续性特点存在差异,因而,签收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者任职该单位的证据。笔者对此有不同剑法,民事诉讼证据采信使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并不要求每一项证据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标准,就劳动者在某单位签收快递或信件这个行为而言,其在该单位任职,完全具备了高度盖然性:如果该劳动者不在该单位任职,则不可能随时能签收快递或信件,单次快递或信件的偶发性本身就证实了该劳动者在该单位的持续性;他人代收情形下,如果该劳动者不是该单位员工,收发部门不可能签收无关人员的文件;劳动者自行签收情形下,该签收行为本身就证实该劳动者默认了其在该单位任职的事实。另外,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出发,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签收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而不宜人为拔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5)办公电话通话录音。与上述签收证明文件类似,用人单位通过拨打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办公电话,并进行录音的方式收集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的证据,笔者认为,该等证据足以证实该劳动者与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理由是:如果该劳动者不在该单位任职,则不可能随时能接听办公电话,单次电话通话的偶发性本身就证实了该劳动者在该单位的持续性;他人转接情形下,如果该劳动者不是该单位员工,转接部门不可能接转无关人员的电话;劳动者自行接听情形下,该接听行为本身就证实该劳动者默认了其在该单位任职的事实。同样,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出发,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接听录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而不宜人为拔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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