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09
(三)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而被羁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起竞业限制仲裁或诉讼期间,若劳动者因刑事追诉而被羁押时,因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和处理。如果劳动者刑事追诉罪名所对应的罪行涵盖了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中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等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作出裁判;如果劳动者刑事追诉罪名所对应的罪行与违反竞业限制行为无关,则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不应中止,仅仅影响人民法院送达程序。
当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行为触及刑事犯罪而被羁押时,公安机关会对劳动者全部犯罪行为包括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各情节进行侦查,此时,劳动争议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先行中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继续收集或调取证据证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待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后直接运用判决书所载结论证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最典型的案件是,劳动者任职新的单位后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漏或交付使用,情节严重需要刑事制裁的。当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为该类刑事案件仅仅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有关而并不足以导致中止审理的,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约定,因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即使构成了劳动者罪行的一部分,也未必受罪行中其他行为或事实的“制约”,因而刑事案件的结果也并不必然成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依据,比如,劳动者入职竞争单位构成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而其入职后泄漏原单位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才是其构成犯罪的行为,劳动者泄密罪行并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构成要件。
劳动者因刑事追诉而被羁押后,其继续损害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基本条件已不再具备,在劳动者离职后入职竞争单位的情形中,劳动者是否负有采取与新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补救措施的义务?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将面临较长刑期(长于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则用人单位无需要求劳动者解除其与竞争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反之,用人单位可继续主张要求劳动者与新任职竞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被刑事羁押后所涉罪名法定刑较长,但是,劳动者被取保候审或因刑事撤案而无罪释放时,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主张要求其解除与新任职竞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具备向竞争单位提供劳动的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就享有要求其停止提供劳动的权利。在劳动者自行或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情形中,劳动者是否需要采取停止生产或经营的补救措施?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停止自行或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劳动者也必须采取该类补救措施,原因是虽然劳动者被羁押,但相关单位可以继续生产或经营,损害用人单位竞争优势;但是,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如何采取补救措施迫使相关单位停止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成为一个疑难问题,一方面,相关单位未必按照被羁押劳动者的意志行事,此时,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判令相关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停止生产或经营?笔者认为,如相关单位系劳动者个人投资,人民法院判令该单位协助执行尚有余地;但是,当相关单位并非劳动者个人投资而是多人投资,该单位收益直接影响他人权益,此时,人民法院不能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判令相关单位停止生产或经营,除非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等为由提起另案诉讼。另一方面,被刑事羁押的劳动者未必会按照用人单位要求采取停止生产或经营的补救措施,甚至,该劳动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的生效判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责令相关单位停产停业,这是另一个司法难题。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10-65259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