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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13

(五)公权力机关不当干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

公权力机关不当干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劳动监察部门以查处违法行为为由非法施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查处违法行为为由施压、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自律组织不当干预。上述不当干预行为,不论何种机关作出,也不论以何种形式作出,其根本原因均在于相关劳动者动用了特定关系,促使公权力机关插手竞业限制纠纷,企图迫使用人单位停止对该劳动者的追责行为,甚至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遭受更大的非法损害。

用人单位应及时启动举报投诉程序,寻求相关监督机关的帮助。公权力机关不当干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即可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等专门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还可以通过各地开通的“12345”等专门投诉渠道完成举报投诉。此外,当公安机关不当干预经济纠纷时,还可以通过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机关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除了举报投诉外,还需要及时保存相关公权力机关不当干预经济纠纷的证据,比如非法调查的证据、不当处罚的证据、直接或间接引诱或威胁的证据、不当强制措施的证据。至于是否采用媒体曝光的方式维护权益,笔者认为,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通过举报投诉能解决问题,不宜首先选择媒体曝光的方式维权;只有在穷尽了所有投诉举报程序而无果的情况下,借助媒体曝光等手段才有必要性,也才具备合理性。媒体曝光手段的优势是其让事件瞬间“爆发”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迫使相关机关不得不采取合法措施维护公平正义;但是,媒体曝光手段的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比如缺乏保密性、恶化公共关系尤其是用人单位与相关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可控性(尤其是社会热点事件,一发不可收拾)、易引起相关机关畸形反弹而致用人单位重创等。也正因为媒体曝光手段上述不足,大部分用人单位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均采取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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