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10

3、举证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举证期,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庭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双方举证期截止时间。本书已经详细讨论过用人单位证据收集和运用问题,,本部分仅对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举证质证环节的技巧做必要论述。

(1)举证技巧

①不利证据不举原则。对己方明显不利的证据,不应向仲裁庭出示,但是不得销毁。当前,无论是仲裁制度还是民事诉讼制度,均没有要求当事人举示对己方不利证据的规定。相关制度基于诉讼诚信原则 要求当事人不得伪造、编造证据或故意隐瞒事实,是对当事人举示证据行为的要求,而当事人不举示证据是其基本诉讼权利,不适用上述诚信原则。

②从主到次举证。开庭前,当事人应将证据按主次顺序进行梳理,最先举示主要证据或基础证据,然后围绕主要证据举示其他辅助证据。当主要证据不止一项时,按照时间先后排列或按照逻辑顺序排列主要证据。举示主要证据时,一定要旗帜鲜明的说明该证据与仲裁请求以及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③证明力对比说明。在举示己方主要证据时,应当将其与对方主要证据进行简要对比,指出对方证据的无关性、虚假性、不稳定性等弱点,强化己方证据优势。如确有必要,需要详细指出对方哪一项或哪一组证据被己方哪一组证据推翻、或反驳,并陈述理由。

④说明己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共同指向案件事实的高度盖然性。以己方主要证据为核心,辐射各辅助证据,并将各辅助证据在哪个方面以及何种程度上佐证、补强主要证据,同时说明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在指向案件事实方面如何形成证据链。围绕己方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将各项证据与据以主张仲裁请求或抗辩理由的基础事实之间的指向关系详细陈述清楚。这也是举证工作的核心环节。

⑤完全举证原则。完全举证原则是指将对己方有利的全部证据举示给仲裁庭或法院,而不宜遗漏或忽略任何一项有利证据。针对完全举证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方面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并不赞同当事人过于繁琐且“非必要性”的举证;另一方面,部分律师或代理人认为只要提交足够的证据即可,没有必要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造成司法实践中“完全举证原则”并未被普遍适用。笔者认为,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完全举证原则”,即使相关证据表面上重复或交叉,亦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全部有利证据,主要理由有三:其一,裁判人员与代理人或当事人视角不同,每一项证据其证明作用可能存在不同的解读,当事人或代理人认为重复的证据,裁判人员未必认为重复;其二,重复的证据之间本书就是相互补强的关系,完全没有必要去掉其中一项或几项;其三,如果某一项证据被当作重复证据遗漏,在举证期届满后发现其新的证明作用,甚至在案件审结后发现新的证明作用,则会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