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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15

(4)证据采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证据采信规则。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 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权,这是仲裁庭采信证据的前提,未经质证,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基于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异而适当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对用人单位课加更多的举证义务和责任,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采信规则相同,“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虽然享有举证质证的权利,但是仲裁庭评价证据的过程并不对当事人公开,很多情况下是仲裁员内心思维活动。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如何实现影响仲裁员内心评价的目标,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核心工作任务之一,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聚焦证据与其证明目的之间的关系,在此环节上加大论证力度,以求建立或增加仲裁员内心确信;对于证据的“三性”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员内心评价活动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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