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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24

“非公知性”鉴定是当前人民法院判断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最主要的证据。我国商业秘密领域“非公知性”鉴定方法“脱胎”于专利鉴定方法,甚至,在2007年之前,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对比结果判断标准都是采用专利技术特征比对结果所使用的“相同或等同”的标准,2007年司法解释施行后,改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标准。具体而言,我国商业秘密领域“非公知性”鉴定方法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

2007年2月之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施行之前,用专利技术鉴定方法代替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当时商业秘密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主要由专利审查人员、专利代理人担任,基于专业知识和专业习惯直接将专利技术鉴定方法移植到商业秘密鉴定程序中;另一方面,当时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专利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是最适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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