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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2-19

对于秘密点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没有直接记载,但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公开了使用间甲酚脱保护,秘密点1使用混甲酚脱保护,其中混甲酚是邻甲酚、间甲酚和对甲酚三种异构体的混合物,而邻甲酚、间甲酚和对甲酚对中间体脱保护都利用了酚羟基的氢键,两者并无实质区别,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披露并使用了秘密点1。

对于秘密点2,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a)即成酸反应,即包含了秘密点2。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保密工艺技术方案中的秘密点2在脱保护试剂、反应气氛、温控时机、反应温度、时间、试剂用量方面存在不同,并且保密工艺没有公开“溶清”“pH至2.5”,但上述区别并非实质性区别,因此,可以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披露并使用了秘密点2。

针对秘密点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b)与秘密点3存在如下区别:(1)加入物料不同;(2)物料加入方式及相关操作不同;(3)保密工艺未公开过滤操作为无菌过滤。最高法院对于区别(1),根据涉案专利和保密工艺的记载及上述技术效果的比较,无法获知保密工艺额外加入的氯化钠、焦亚硫酸钠在该步骤中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无法证明区别(1)是否是实质区别。对于区别(2),由于缺乏涉案专利和保密工艺关于该步骤的纯化效果的实验证据,导致不能证明保密工艺多次搅拌、静置分离的操作实际上可以起到更好的纯化效果。对于区别(3),本领域知晓,氟氧头孢钠成品以钠盐形式做成注射剂使用于人体,而使用无菌过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安全考虑容易想到的过滤方式,即该区别不是实质区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b)与秘密点3存在的上述区别并非实质区别,故而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b)包含秘密点3。而涉案专利实施例1是在权利要求1步骤b)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基于同样的理由,涉案专利实施例1中“水洗、萃取、无菌过滤步骤整体技术信息”也与秘密点3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可以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披露并使用了秘密点3。

综上,涉案专利文件披露了青松公司相关技术秘密,而且专利技术方案也使用了技术秘密,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害,故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青松公司应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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