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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2-27

4、以侵害技术秘密为请求权基础主张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基本审判思路是什么?

权利人以他人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主张他人所申报专利权归权利人所有的,应首先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成立;然后确定诉争专利权文件是否披露或使用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最后判断被诉侵权行为人是否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不成立,则无权主张他人申报的专利权权属;如果诉争专利文件未披露或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权利人当然也无权主张他人申报专利权权属;如果权利人技术秘密成立且申报人披露或使用了权利人技术秘密,但是该申报人对专利技术有实质性创造贡献,则应根据其贡献度确定其对专利权的份额,无法区分贡献度的,共有专利权。这是一般思路。如前所述,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违反权利人有关禁止其再研发或申报专利权值约定,即使被诉侵权行为人对所申报专利技术具有创造性贡献,也不宜赋予其专利权共享权益。

就本案而言,正如二审承办法官所说,“要确定案件当事人对争议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是否作出了突出贡献。对于争议专利的实质性特点的确定,可以结合专利审查档案进行审查,从专利审查档案中查看专利权人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授权过程中是否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声明或审查;如专利审查档案中无法查知,可由专利权人进行主张,听取专利权人意见;对于可明确的实质性特点,若当事人有异议,认为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认定为争议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明确各方当事人对争议专利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后,应看各方对专利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的大小,如若难以区分贡献大小的,应当认定该权利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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