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22
2、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医疗设备技术研发,离职后进行相关技术改进,有关新技术成果权益分配问题
行为人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单位医疗设备技术研发,所形成的技术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两类,而针对专利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与非专利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利益分享规则。就专利技术而言,又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类,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于非职务发明而言,发明人或设计人后续改进技术成果与其原任职单位无关,原任职单位也无权主张分享该技术成果利益。但是,因非职务发明可能涉及原单位的技术秘密,虽然该技术秘密不可能组成非职务发明的主要部分,但确实存在损害原单位利益之嫌。对于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后续改进成果,应当遵从前文述及分享规则 ,并识别专利技术的主从关系,改进技术与原技术存在下述三种关系之一则可认定二者的主从关系:(1)改进技术在原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2)改进技术在原技术特征基础上,发现新用途;(3)改进技术在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用途。行为人针对非专利技术的改进成果,则应当经过改进技术与原技术进行比对后确定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情形,只要相同或实质相同部分对该技术具有实质影响,则应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此时,负责或参与技术研发的人员对改进技术不仅不享有权益,相反需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祥生公司及其他三自然人虽然对涉案B超器械技术进行了改进,但是,由于其改进后的技术主要利用了海鹰企业集团的技术秘密,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因此,祥生公司及三自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其500型B超技术成果并不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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