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26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的重点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医研所于1990年初开始研制模拟定位机,李某为负责人,完成了BMD-1型模拟定位机的设计,并于1991年12月28日取得了京医械试字(91)第293042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一审中喻某所答辩称医研所的模拟定位机技术是仿制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产品进行设计的,为此,医研所提出该所研制的BMD-1型模拟定位机有15点技术秘密与东芝产品不同,医研所同时要求对该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作技术鉴定,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二审庭审中,医研所再次要求对上述技术秘密进行技术鉴定,并对其中的照相盒、印刷线路板、光栏标志符号、机头升降操作键的设置共四项不再主张为技术秘密。1999年2月4日,我院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医研所提出的该所BMD-1型模拟定位机的11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及如构成技术秘密,与喻某所的产品进行比较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于199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技术鉴定书认为,医研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中有4项技术内容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喻某所生产的模拟定位机,从其产品加工图纸中判断有三项技术内容与医研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从其实物中判断有一项技术内容与医研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另有一项与之等同。受托加工单位的证言反映的技术内容与喻某所图纸体现的技术内容相吻合。
在审理中还查明:早在1991年6月,医研所就制定了保密规定,要求全所职工予以保密。医研所在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中的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一栏内,均标有“不得遗失和扩散”、“加工后图纸收回,供方不得将图纸资料转移或借给第三方”、“不得转让第三方”等字样。该所对技术资料的借阅,亦有较严格的审批、登记和归还管理制度。医研所自1992年将该所生产的BMD-1型模拟定位机投放市场后,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喻某所于1995年5月成立,1997年5月10日,喻某所与北京高喻某医疗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喻某公司)签订了《关于销售产品协议书》。约定喻某所(甲方)全权委托高喻某公司(乙方)销售BL-2模拟定位机和YH-1激光对中灯。至一审诉讼前,喻某所生产的模拟定位机先后销售给山西省稷山县人民医院等9家用户。高喻某公司于1997年4月23日成立,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原系医研所研制模拟定位机技术的课题组主要成员。高喻某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即李某和郭某夫妇。李某于1996年4月在医研所办理退休。1996年5月12日,李某代表喻某所与何某(原系医研所研制模拟定位机技术的课题组主要成员)签订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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