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08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国家版权局对帝王霸业、页游三国、三国逐鹿游戏软件分别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记载相关游戏软件未发表。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明确主张其商业秘密即“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程序及相关文档。
2011年6月11日,仟游公司分别与徐某、肖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附件包括《保密协议》,包括保密的内容与范围、保密期限。在庭审前,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提交了《珠海市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为保密制度。
在一审庭审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提交了徐某(scott)和肖某(miles)的SVN中访问涉案游戏软件源代码库操作记录(电脑打印件),证明徐某、肖某有获得鹏游公司“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的权限和机会;仟游公司、鹏游公司还提交了南湃公司的游戏《页游三国》与涉案游戏《帝王霸业》的游戏界面与游戏源代码进行比对的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两者的游戏软件源代码、游戏配置、游戏资源完全相同。
一审法院责令南湃公司提交《页游三国》和《三国逐鹿》游戏运营的截图。该公司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交这两款游戏运营的截图。一审法院责令鹏游公司提交了《帝王霸业》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同时责令南湃公司提交了《页游三国》和《三国逐鹿》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对鹏游公司提交的《帝王霸业》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发表质证意见称:仟游公司提交鹏游公司源代码且由编译器生成,不确认游戏代码与本案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上千个文件中绝大部分文件修改时间统一,有篡改之嫌;不能确定其技术秘密范围以及对应的文件和文件夹;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本次提交与运营游戏对应的目标代码一致性不确定。南湃公司同意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的质证意见。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对南湃公司提交的《页游三国》和《三国逐鹿》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发表质证意见称:南湃公司提交的游戏软件源代码因缺损而不能运行;南湃公司提交该源代码显示文件的制作时间是2018年8月29日,是为了本案诉讼而制作的虚假证据。
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工作人员于2016年4月21日向策略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经工作人员释明,策略公司仍拒绝提供民事裁定书所列的证据事项。
一审法院依法分别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取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回函》主要内容是:游戏“页游三国"和“三国逐鹿"的开发商分别为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并罗列了该游戏在QQ空间(××)平台的运营收入流水,该公司TGP平台并未有介入上述两款游戏,因此无收入流水可查。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一审法院的调查函作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页游三国"“三国逐鹿"为同一款游戏,上线名称为“三国逐鹿",并用光盘罗列了“三国逐鹿"自上线开始截止2017年2月15日充值的逐条数据。
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对一审法院调查取得的上述证据质证称:1、从腾讯公司《回函》内容看,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属于共同侵权人;“页游三国”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2日总收入是1165988元;“三国逐鹿"游戏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总收入是622389元元;因本案被告在本案起诉以后没有停止侵权,所以这部分数据还不包括2017年1月至今的收入。2、对360平台的回函,明确“页游三国"和“三国逐鹿"为同一款游戏,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2月15日总收入12870475元。徐某、肖某与策略公司对一审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其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腾讯公司出具的证明与显示情况相矛盾;360平台的情况说明书与腾讯公司回函内容相互矛盾。南湃公司对一审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回函》中“营运收入流水”,剩余Q币余额的75%才是真实的营运收入流水;《回函》的营运收入流水总额并非游戏营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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