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1-21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
1、关于保密措施,思克公司对外销售合同中约定对方保密义务和保密技术范围;测试仪后盖与底部结合处贴“撕毁无效”标签。
2、关于兰光公司通过诉讼保全获取思克公司技术秘密,查明(2017)鲁01证保25号保全裁定内容;思克公司主张拆解可直接观察大部分密点。
(二)二审法院对焦点问题的评析
1、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之前但持续至2019年4月23日之后,应适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审引述法律条文有误,应予纠正。
2、二审判决确认思克公司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1)思克公司“对内保密措施”(保密制度等)与市场流通中的测试仪脱离,因而与涉案技术秘密不具有对应性。同时,兰光公司通过诉讼保全措施获悉涉案技术信息,思克公司“对内保密措施”与兰光公司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具有关联性。
(2)思克公司“对外保密措施”(约定购买方保密)仅约束合同相对方,不约束不特定第三人,且未禁止产品转让;同时,“私拆无效”标签以安全提示为目的,并不以保密为目的。
(3)根据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思克公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除因产品流通市场脱离控制而不具有“对应性”外,还不足以对抗不特定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该技术秘密:一方面“私拆无效”标签不具备物理上对抗拆卸的功能;另一方面,“私拆无效”不具有保密目的,即使具备,也不能约束不特定主体(有权处分具有所有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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