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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效的效力是怎样的,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带你了解!

发布时间:2022-03-11

  我们都知道我们的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规定时效主要是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同时也是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那么民事诉讼法时效的效力是怎样的?以下就是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整理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时效的效力是怎样的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民事诉讼法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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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事诉讼法时效的法律条文规定有哪些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