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15
综上,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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