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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25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医研所“模型定位机”案的判决((1998)高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权利人技术秘密研发负责人及参与者离职后就职新单位后,利用其在权利人处任职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帮助新单位研发并制造产品,系典型的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在人民法院早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措施以及被诉侵权人侵权行为推定等问题,尤其是有关权利人员工接触和掌握商业秘密前提下后续行为的评价问题,出现了些许偏差,该类问题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基本上得以系统性解决。

(一)基本案情介绍

在一审程序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北京医疗器械研究所(以下简称医研所)就该所BMD-1型模拟定位机所列15个技术秘密点,只是作了尺寸修改与部分部件替换,这是同领域里普通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符合商业秘密最低限度的新颖性标准。医研所所述的对BMD-1型模拟定位机采取了保密措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技术秘密作为信息所受司法保护并不延及产品本身,故医研所提出对其15点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医研所主张其所述的客户名单是其经营秘密,其所提交的证据仅是座谈会到会者名单,而此名单可在全国发行的医院名录中查到,因此在未得到医研所提供的其与客户间有种特定关系的证据之前,医研所以此名单作为其经营秘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医研所也未能就被告披露、使用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医研所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医研所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医研所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医研所的模拟定位机与日本东芝产品在内部结构方面有重大区别,而北京市朝阳区喻某机电新技术研究所(简称喻某所)的模拟定位机原封不动地使用了医研所的专有技术。故一审判决认定医研所的BMD-1型模拟定位机是“以仿制日本东芝产品为技术来源”,喻某所生产的模拟定位机与医研所的BMD-1型模拟定位机相比“二者内部部件均更接近于日本东芝产品”,不符合事实。2、医研所的模拟定位机技术获得了1993年度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而一审法院未经鉴定程序,就做出这些创新技术是“同领域里普通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符合商业秘密最低限度的新颖性标准”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医研所已对本所的模拟定位机的生产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提供了相关证据。4、李某、郭某、何某和陆某四人作为医研所研制模拟定位机生产技术的课题组主要成员,四人全部受聘于喻某所,不仅使用了医研所的技术秘密,且使用了医研所经营秘密的加工渠道。一审判决却认为医研所“未能就被告披露、使用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充分证据&”更不符合事实。5、一审判决通篇没有引用任何一部法律名称和任何一条法律条文,故一审判决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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