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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较他人更容易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甚至,部分员工或前员工曾经直接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因此,员工或前员工可基于工作关系合法接触或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此种“便利”是员工或前员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发群体的基础。其二,
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突出特点一、员工、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案件频次最高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商业秘密案件历年判决文书的梳理和统计,笔者发现:最高人民
(四)消除影响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可能对权利人品牌等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时,利用权利人客户名单进行推介、宣传时,相关客户极有可能对其产生混淆,误以为侵权人与权利人存在关联,甚至误以为二者具有同一性,此时,侵权人确有必要消除因此给权利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或者要求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其根本目的是让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脱离接触并失去控制,进而恢复其商业秘密秘密性的“完好状态”,最终实现维持其竞争优势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作出该等行为,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方式之一,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返还原物两类。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从商业秘密载体的物理形态来看,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商业秘密载体,属于返还原物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对侵权人所获得收益的认定,以侵权人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为前提条件。本质上讲,人民法院此处所做的认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推定成分,因权利人所举初步证据并不足以确定侵权人获益的具体数额或其他具体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尽管权利人提出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还专门规定了侵权人所获利益的证明规则以及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后果,“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第二类被侵权人所受损害数额确定规则,是其第二十条第一款针对参照适用商业秘密秘密许可费的情形 ,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案涉商业秘密或其他同类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数额确定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当案涉商业秘密存在可供参考的许可使用费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三类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确定规则,第一类是其第十九条 针对权利人商业秘密因被侵犯而彻底丧失秘密性的情形,确定了由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商业秘密全部商业价值的规则;同时,还规定了商业价值的评价要素。该条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侵权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弥补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遭受损失的主要方式。确定侵权人赔偿金额,是人民法院审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之一。有关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章分别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当适用知
2023年8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豫08民终2007号民事调解书。一审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后,商理律师代表客户提起上诉,向二审合议庭充分表达上诉理由,说服二审合议庭,完全采纳商理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并全额支持商理客户的诉求。在整个法院系统过分强调二审“低发改率”的大环境下,商理律师获得二审完
针对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而并非持续至案涉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人民法院在处理该情形时,需要考察并确定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何判断停止侵害时间持续至权利人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以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类别、密点及其性质、商业价值、同业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最常见的责任方式之一。其中,“停止继续使用”又是停止侵害责任方式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其他形式,比如停止披露、停止获取、停止允许他人使用等,均不常见。考虑到商业秘密“保密而垄断”的特征,如果赋予权利人在其商业秘密范围内永久的“垄断”地位,则不利于技术成果等资源效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类型解析行为人因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方式又以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最为常见,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比较少见,目前尚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