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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2)京01民终10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作为二审代理机构,代表客户(全球知名的顶级投资机构)推翻一审(完败)判决,异常艰难,弥足珍贵。一审阶段,客户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海淀法院
4、法官建议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在建立法律关系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应针对建立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若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应与主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诸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律规
3、法官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提成等问题引发争议的案件。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与传统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判断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
2020年1月,《全职主播签约协议》到期,王某与甲传媒公司因底薪及提成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传媒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提成二十余万元。王某认为其与甲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传媒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2、审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裁决
2023年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送达(2022)京0491民初1892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的诉讼请求。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典型特征:本案被告通过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方式侵犯原告名誉权,在网络平台自身取证难度较大且本案关键证据已被被告销毁的前提下,作为本案原告方代理人,商理
1、基本案情王某具有歌唱、表演等才艺,其于2019年7月与甲传媒公司签订为期半年的《全职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甲传媒公司对王某进行包装及推广宣传,王某在其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王某每次直播需至少连续播满1小时,每月需要完成50小时直播时数及22个有效天;王某的待遇主要由月礼物总流水的48%构成,如能够完成月流
2023年3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送达(2023)黔0330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某上市公司)诉讼请求,商理律师成功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本案典型特点商理律师在原告遗失相关证据的危急情况下,通过对涉案合同的深入挖掘分析、收集并综合运用辅助证据的方式,弥补证据缺陷并成果说服法官,为客
第五章 新经济形态中竞业限制问题本章主要针对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竞业限制纠纷及解决方案做提纲挈领式的论述,论述的核心问题包括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竞业限制问题、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问题、互联网行业初创企业与创始团队之间的竞业限制问题等。一、网络主播与所
综上,李某违反与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在职期间对外投资获利并给某公司造成危害,违反了忠实义务与诚信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劳动者诚信、敬业精神的弘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李某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以其在《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自我作出了若违反约定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3.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并非仅仅局限于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者,根据某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诉状代理词、庭审中的陈述来看,某公司系以李某存在泄密、在职期间对外投资并获利等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的禁止性条款,且违背了劳动者基本的忠实义务,给某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李某依据《
2023年3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7号裁决书,裁决支持申请人(商理客户,某外企公司)的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对方)的全部反请求。商理律师协助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本案典型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仲裁员及被申请人存在诸多 “异常”行为,严
2.李某的对外投资获利,尤其是其投资的某惟扬公司还通过与某众成公司间接获得某公司人力资源外包项目的行为,客观上的确有瓜田李下之嫌,给某公司的经营秩序、下游供应商的生态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是危害。李某作为某公司的代表,身负有某公司客户、项目需求等敏感信息,又设立公司与某公司的下游公司往来密切,此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