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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张志胜|商理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担保,包括租赁物买卖环节的担保和租赁环节的担保,涉及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中,不同的担保行为效力不同,对融资租赁合同及当事人权益影响也不同。本文将着重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担保的行为,以及
3、举证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举证期,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庭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双方举证期截止时间。本书已经详细讨论过用人单位证据收集和运用问题,,本部分仅对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举证质证环节的技巧做必要论述。(1)举证技巧①不利证据不举原则。对己方明显不利的
2、当事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首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然后由被申请人答辩。这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首轮交锋”,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充分重视并尽力将己方观点阐述清楚。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环节完成,裁判者内心便已经形成了初步裁判结果,足见当事人陈述环节对各方的重要性。在竞业
(三)竞业限制纠纷仲裁开庭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是用人单位的核心工作。在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仲裁庭辩论等环节中说服仲裁庭支持用人单位的仲裁请求,是用人单位仲裁代理人的基本职责。1、回避申请与举报投诉。对特定仲裁员或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当事人的一
2022年8月2日,每日优鲜注意到相关行为人于2022年7月27日、7月29日及8月1日恶意、高频发布严重侵犯每日优鲜商誉且仿冒、伪造的每日优鲜印章的侵权文章,并骗取不特定公众个人信息,每日优鲜聘请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处理上述危机,商理律师协助每日优鲜立即发出律师函并准备全套报案材料,并于当日指导每日优鲜成功报立刑事案
5、劳动争议仲裁遗漏当事人问题。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
4、劳动者死亡后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这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审判程序重大区别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
3、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 。法定代理人专指劳动者行为能力缺失时,由其监护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形。在劳动争议案件法定代理情形中,最难解决的是劳动者监护人的确定程序,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了八种监护类型中,除法定监护外,其
2、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着你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期参加仲裁活动。”这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人制度,也是与商事仲裁活动最显著的区别之一。最常见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竞业限
(二)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当事人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是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理人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仲裁活动的人。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四、竞业限制纠纷仲裁审理用人单位围绕竞业限制纠纷立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入仲裁庭审阶段。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与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不仅仅在程序问题上存在显著差异,在法律适用方面同样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庭审前,务必深入理解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
(三)立案后跟踪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立案申请材料后,将获得立案通知书或告知立案信息的同等文件,这是用人单位日后查询案件进展的关键信息,务必认真保存。用人单位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包括相关仲裁委员会的查询电话、官方网站及现场办公窗口。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立案前已经完成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也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 ,对于确属劳动仲裁范畴而遭拒的情形,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立案即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立案受阻预案仲裁立案阶段,用人单位最常见的困难是仲裁机构案件受理窗口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并拒绝受理,此时,用人单位务必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