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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诉讼时效,鼓楼区法院在先判决认定并未超过,该判决再次遗漏刑事报案程序等关键事实进而错误的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某科技(南京)公司当庭向法官说明刑事报案程序及细节,且在前述生效裁判文书中已经详细记载,且某公司专门提交了该材料,并再一次详细说明了本案所涉劳动仲裁并不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该判决继续作出错
②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之事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时予以确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时再次予以确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劳动纠纷时再次予以确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李某、顾某、杜某、黄某、王某、谢某等人针对某公司提起的违法解
①有关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这个基本事实,已经经过两级不同法院三个不同的审判庭审查确定,且已为(2017)苏0106民初12203号和(2018)苏01民终672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且已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118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确定,依法应作为定案依据,某科技(南京)公司对此无需另行举证:a、(2017)苏010
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通知主持召开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题会议,专门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化解矛盾纠纷,打击敌对势力渗透。2022年11月29日上午,被控告人廖勇纠集三名警察(着警服)非法闯入受害人家中,恣意殴打受害人,并置受害人1岁幼童于不顾,严重侵犯受害人身心健康,重创幼儿心理健康,给该幼儿留下不
2、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显著错误之处。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直接抵触,显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类案检索制度。(1)有关黄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近40名法官做出了认定,其中还包括鼓楼区法院做出的判决,且
关于被告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或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竞业禁止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否则,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
2010年7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某公司共向黄某支付工资合计1724780.28元,黄某任职期间某公司并未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黄某离职后某公司亦未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2019年3月25日,某公司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同诉讼请求。2019年5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
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奕惟扬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钱某,吴某(系黄某爱人)等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后某奕惟扬公司股东变更为南京某福奕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南京某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王某。南京某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顾某、杜某、王某、黄某、谢某、李某
被告黄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双方在201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签署了《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该文件第6.1条并未约定违约金。2、原告在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违反该约定为由解除了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当时已经知晓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相关情况,但原告直至2020年4月20日才提起本案仲裁,已经超
(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批量案件中唯一一例驳回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诉请的判决书,在同一批案件中而且在该批案件其他判决书已经作出的情况下,该案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是非常罕见的。1、判决书原文展示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二、一审阶段(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除黄某外其他案件作出了准确公正的裁判,否定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抗辩,认定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义务并判令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该等判决书的正确性和公平性已经包含在其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不再专门论述,本书选择本批公正判决书中之
3、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2017年4月份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一直因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行为以及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进行仲裁和诉讼。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以后,申请人及时提起了仲裁申请,因此,申请人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南京市劳动
2、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数额的计算。被申请人虽然自2007年4月入职申请人处,但是被申请人自2014年7月才以其配偶的名义设立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此,被申请人违约的时间应从2014年7月计算至2017年4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发放的明细及统计表不持异议,从申请人提交的工资统计表反映,被申请人2014年7月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1354292.25元人民币。1、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