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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2024)中国贸仲京仲裁字第156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对方)对被申请人(商理客户,某知名国际品牌商)的仲裁请求,并支持被申请人提出的部分反请求。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被诉侵权人提供多套程序源代码比对,应以那套为准?登记的源代码还是实际使用的源代码?被诉侵权人可能同时保存多套源代码以应对权利人的调查或人民法院的调查,但是,其用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软件产品所载的源代码才是其谋求竞争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真实源泉。通常情况下,被诉侵权人申请登记注册时向主管机关提供的就
2、软件设计方案和数据库设计方案是否具备商业价值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案和数据库设计方案,是源程序编写前的设计思路与预案,设计方案中一般都包括整体构想、平台架构、系统模块应用场景、系统功能等内容,是源程序编写的方向性意见。软件或数据库设计方案完成者基于用户需求制定相关方案过程中,如凝结智力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归属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使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开发成果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法律关于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的规定是不
3、关于原审法院判令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共同承担4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派威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共盈公司披露给其的商业秘密属于嘉力达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两者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犯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嘉
2、关于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是否侵犯了嘉力达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共盈公司二审审理过程中自认其在与嘉力达公司合作期间违反了协议的保密条款同时与派威公司接触,并向派威公司泄露了涉案软件源代码,但辩称其当时是为了向派威公司证明自己研发相关软件的能力,泄露了部分软件源代码,并非将嘉力达公司的软件原封不动地交付给
1、关于嘉力达公司主张权利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涉案软件源代码是共盈公司依据软件开发协议为嘉力达公司专门进行编写,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嘉力达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嘉力达公司主张其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享有
(三)二审裁判的重点问题共盈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软件开发协议的实际情况,认定嘉力达公司已经取得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的权利违背事实和法律。2、原审法院仅凭派威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所登记的软件源代码与嘉力达公司所提交的软件源代码有少数语句相似即认为共盈公司侵犯嘉力达
2024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冀委赔37号(函),对商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专门进行表扬。
3、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嘉力达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嘉力达公司要求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在《中国节能服务》杂志、《中国建设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主张,由于嘉力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共盈公司、派威公司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嘉力达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
2、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当中,嘉力达公司指控共盈公司违反双方的保密协议,将所有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派威公司使用,派威公司是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共盈公司披露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嘉力达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并在市场上与嘉力达公司形成竞争,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共
2024年5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送达(2024)鄂0114民初 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上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律师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嘉力达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以及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是否侵犯了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1、嘉力达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当中,嘉力达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主要内容包括:(1)对软件开发时所作的需求分析;(2)软件的设计方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广州共盈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盈公司)、上诉人重庆派威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力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力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