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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本案赔偿额的确定(1)程某、绿城公司以涉案房地产项目可以获得的利润,作为其可得利益损失或一审被告使用涉案商业秘密所获利润,主张损害赔偿均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仅在于为决策者快速决策提供一种信息服务,故这种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无法准确确定,由此亦难以计算本案中被侵害人的
2023年12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2022)京0108民初 20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商理律师通过过硬的专业素养,使得法院支持我方诉请,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程某、绿城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程某、绿城公司关于在某地存在一项含有具体土地价等利润分析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由于该经营秘密是由程某和绿城公司共同努力获取的,现其以该商业秘密的共同权利人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2、
二、最高人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第6号判决书对市场调研报告的保护权利人针对特定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后形成的专项报告,凝结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侵权人以合作等名义获取权利人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加以利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是,针对项目本身而言,权利人的市场调研工作以及形成的专项报告
2、广告策划和创意是否一经使用便丧失秘密性从宣传和推广本身的功能出发,商业广告最直观的作用就是让更多的人知晓广告内容,显然,广告本身就具有公开所涉全部信息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告策划与创意一经投入使用便已为公众所知悉,因而丧失了秘密性,不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针对商业广告本身的策划与创意,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法律保护广告策划或创意类商业秘密的重心是什么商业广告,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手段,重点在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和功能,吸引用户购买或使用相关产品或服务。商业广告的核心价值和功能在于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推广和宣传的有效性方面,这也是商业广告和相关权利人基于商业广告的核心竞争优势。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诚禾公司有关被申请人侵犯其就广告配送比例和报价信息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主张能否成立。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广告配送比例、报价信息只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才能够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广告配送比例,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诚
(一)基本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某、王某、左某(以下统称三自然人被申请人)、海南如今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今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琼知民终字第8号 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要理
第三节 经营信息中创意保护案例评析经营信息中的创意,是指权利人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创新后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当该创意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时,依法应受保护。与商业秘密中其他经营信息相比,经营信息中的创意具有创新性和非书面化等特点,如果相关市场上已经存在的经营信息,不构成此处所称的创意,同时,如果权
7、技术创意同一性比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从《质量鉴定报告》的送鉴资料来看,有关欣生公司产品的相关报告(即送鉴资料1、2、3)中并没有体现欣生公司在本案中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而体现欣生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关键文件即2007年8月11日委托的《科技查新报告》也不在送鉴资料之内,因此该
6、行为人基于劳动合同或合作合同等关系接触权利人原始技术创意,双方关系终止后,该技术创意被改进,行为人基于原始创意所进行的研发、使用等行为性质问题本案中,被诉侵权人在欣生公司任职时,欣生公司的技术创意处于初期阶段,并未书面形式表达出来;被诉侵权人离职后,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权利人相同的技术。二审法院以被
5、采取保密措施达至何种程度方为合理有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相应性、足以抵抗方向工程等一般要求,前文以详述,此处仅讨论权利人所采取之保密措施需要具体到何种程度问题。本案二审法院以欣生公司“未证明相关保密事项的具体内容”为由认定欣生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那么,权利人通过劳动合同
3、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准确陈述商业秘密及其密点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必须首先明确其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更无法对被告使用的信息是否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作出判断。原告在确定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时,可能因诉讼能力的不
2、技术类商业秘密载体与其技术创意及其发展变化状态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所指出的那样,“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某种产品,而是体现在产品中的信息”,此处所谓的“产品”其实就是商业秘密的载体,“产品中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的创意。技术创意通过产品表达,产品反证技术创意的客观存在,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