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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1998年12月3日原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86号令),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该规定中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等,
1995年11月23日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1号令),这是我国行政法律第一次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规定,其时代背景特色鲜明:1992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市场活力逐步复苏,商业交易日趋频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因
2023年4月18日,商理在贵阳云岩区人民法院成功赢得(2023)黔0103民初678号代位权纠纷案。立案后,经说服,被告开庭前向原告(商理客户)支付了全额合同款项,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川法研[1990]34号)时,答复称“同意你院意见,即科技人员参与单位科研项目,在未取得研制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设计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获取转让费的,可以作为民事侵
2023年4月18日,商理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赢得(2023)川0603民初1978号代位权纠纷案。立案后,经说服,被告开庭前向原告(商理客户)支付了全额合同款项,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发展中国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特点。从部门法协同保护的角度看,刑法、行政法和民法(包括经济法、社会法)“三位一体”保护商业秘密。从党政方针等政策角度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还专门
一、国际公约中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发展1967年7月14日,相关成员国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第十条之二第二款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概括性的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违反诚实”的行为予以禁止。虽然该公约并未在其第十条之二第三款将“商业秘
2023年4月12日,商理在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2023)浙诉前调确213号合同纠纷案,确认被告向原告(商理客户)支付全额合同款项等,案款同步执行到位。
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规则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发展历程概要中国法律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之发展,植根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共生的大背景中,各国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各自的市场规则,国与国之间经济合作与竞争加速了各国市场规则的协调与统一。作为市场主体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商业秘密逐渐为各国法
3、法官建议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的用工形态层出不穷,也由此产生了许多网约工,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骑手、网络主播、网约家政服务员等等。一般情况下网约工不与互联网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互联网平台亦未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判断平台与网约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应当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2、裁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一方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施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是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从协议约定内容来看,施某可以自主
四、骑手、家政等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2019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专门举例讨论“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1、主要案情2015年10月11日施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的家政服务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