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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商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案,确认被告向原告(商理客户)支付全额合同价款等,案款同步执行到位。
5、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明确询问的事项或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被询问的一方未明确表示反对或否认,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采信询问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实施)第四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
2024年9月1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2022)沪73知民初1285号案文书,确定驳回某世界巨头的全部本诉请求,并令该世界巨头赔偿商理客户(某细分领域领跑者)因应诉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即,商理客户全部反诉请求获得支持。经检索,此案为该世界巨头在中国知识产权败诉的第一例,同时,本案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仅因维权行为而反
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行为保全问题行为保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行为保全申请保持审慎的态度。一方面是因为行为保全实施相对困难,另一方面因为行为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人的损害较大。但是,在商业秘密领域,针对侵权行为的保全措施,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权利人
第八,诉讼中侵权行为的持续程度。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据不执行原审法院的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由于喜孚狮王龙公司已经通过非法手段掌握并实际实施了涉案技术秘密,为及时制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原审法院在作出原审判决的同时,还裁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立
第七,是否存在妨害诉讼行为。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交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等证据,存在举证妨碍、不诚信诉讼等情节。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通知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王某提交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方面的证据,但其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在本院二审过程中,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仍未提
第六,是否造成行业市场冲击。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对全球市场形成严重冲击。在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前,全球市场上两大公司占据了90%左右的市场,香兰素价格也维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
第五,是否以侵权为业。喜孚狮王龙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均系实际上以侵权为业的公司。自王龙科技公司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以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开始了持续的维权行为。2015年11月20日,王龙科技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8000万元成立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香兰素。2017年6月22日,王龙科技公司将其所持有的
第四,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价值。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涉案技术秘密是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自主研发的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新工艺,创造性地采用了化学氧化法。相对于传统的“催化氧化法”,上述新工艺具有反应条件温和、反应终点更易控制、副反应少的优点,属于创新技术。涉案技术秘密研发完成后,嘉
第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明知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仍然持续、大量使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工艺流程生产香兰素产品,故其显然具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意。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王某自傅某处获取涉案技术秘密以及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
2024年9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京公丰刑复字【2024】5019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商理律师代表客户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决定。
第二,被侵犯商业秘密数量。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及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数量较多。根据已经查明事实,涉案技术秘密包括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的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流程图,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其中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占64.10%。287张设备图中含有60张设备主图,而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
3、除了销售收入、利润和价格侵蚀等元素外,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其他因素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观点,确定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侵权手段恶劣程度。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恶劣。王龙集团公司其原本并未掌握相关技术。但是,其明知嘉兴中华化工公
①按销售收入计算。如果用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数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同期香兰素产品销售价格及营业利润率,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2011-2017年期间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获利分别为:20223448元、8011844元、16906665.60元、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