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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送法(2021)京0113民初17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对方)向原告(商理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及违约金。本案典型特征:本案涉案工程施工时间较早,取证难度极大,作为本案原告方代理人,商理律师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取得本案关键性证据。同时,本案证据原件几乎全部缺失,在复印件真
三、构建完整的竞业限制对价制度和违约金制度体系(一)竞业限制对价制度设想如前所述,美国大多数州法律将雇主对雇员的雇佣作为雇员竞业限制义务的基础对价,并不要求雇主额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只有马萨诸塞州等极少数州认为雇员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还包括雇主新的或额外支付的补偿金。应该说,美国大多数州有关竞业限制
二、美国法竞业限制“可执行力”制度与中国竞业限制约定效力评价制度的结合美国法院在《雇佣法重述III》基础上,针对竞业限制约定可执行力的评价,确立了一套完备的措施。美国法院首先考察法律或职业规则对竞业限制约定有没有相反规定,如果有相反规定,则该竞业限制约定不具有可执行力;如果没有相反规定,则进入到“合法性
第六节 竞业限制制度设计与纠纷解决机制展望对比中美两国竞业限制制度经验,因立法或司法价值追求差异,各自的制度拟侧重保护的对象不同,两国竞业限制的规则内容和体系不尽相同。基于现有制度及施行经验,对竞业限制制度做进一步的改良,以更加务实高效的解决纠纷并更有效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身利益。一、美国法竞业限制
三、美国法竞业限制对价及违约金制度及借鉴美国绝大多数州法律认为竞业限制的客体是雇员的就业行为,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就是雇主对该雇员的雇佣关系。只要雇主没有违反诚信义务,雇佣关系都可被认定为雇员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基于此,美国法并不强制要求雇主在支付工资之外另行向雇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大多数州并不将支
二、美国法对竞业限制约定内容可执行力的评价与借鉴美国法院审查竞业限制约定效力时,首先考察相关法律或职业规则是否有相反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规定,再考察竞业限制约定的合法性,评价合法性的要素包括合理性和雇主可保护利益。《雇佣法重述III》规定了四种不得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是美国法院考察竞业限制相反法律规定的主
第五节 关于竞业限制的美国法经验借鉴美国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经历了从起初各州法规定不同到逐步统一的过程。目前,除加利福尼亚州对竞业限制持“敌视”态度以及纽约州等规定了禁止特定行业竞业限制外,其他绝大多数州将竞业限制视为普通法问题予以认可。加利福尼亚州1872年《加州商业与职业法》中规定,“除本章有
七、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违约时的处理方式分歧当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出现违约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暂停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因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引发诉讼或仲裁,竞业限制期限是否中止计算?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但是,各地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分歧明显,大致分为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思
2022年1月7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确认,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成为国际商会理事单位,将遵守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国际商会活动,支持国际商会工作,并为国际商会发展建言献策;。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将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一道,发挥代言工商、服务工商的职能,竭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企业开展对外
六、用人单位之间竞争关系确定标准的分歧如何确定新任职单位与原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如前所述,一种观点认为,两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重合或交叉即构成竞争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须两单位实际经营的业务、产品相同或类
五、任职期内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
四、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能否调整的问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金额进行调整,这个问题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常常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进行调整,这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群体利益的考虑。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调整,因立法空白以及法律部
三、劳动是否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问题者任职期内如前文提及,劳动者在任职期内是否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存在重大分歧,且法律从未明确;与之相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劳动者在任职期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目前,理论界鲜有涉足此问题者。笔者认为,劳动者任职期内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用人单位能否对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如前文所提及,用人单位能否对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中,针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约定竞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