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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药杀菌净”技术配方案的判决((2014)民申字第437号)(一)基本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冯某、吕某因与被申请人成武县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药杀菌净”技术的原始配方提供人不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新药注册数据》光盘出版后停止发售并封存的行为,对邯郸制药涉案药品配方和制作工艺的秘密性而言,能否起到补救作用仅就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本身而言,其秘密性要求是绝对的,即,制药该商业秘密被公众所知悉,而不论其知悉的渠道、方式、手段如何,该商业秘密均丧失秘密性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公开权利人新药配方和制作工艺后,其他制药企业可否使用该配方和制作工艺药品上市许可申报过程中,权利人将药品配方和制作工艺提交给药品审评中心等机构后,相关机构公开了该配方和制作工艺后,权利人的该药品配方和制作工艺之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将不再构成商业秘密,法律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首先,涉案光盘上印有制作单位名称、出版单位名称及正式出版号,且相关标注内容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复函内容的印证,故应认定其为正规出版物。其次,仁和制药提供了原始光盘,且经查阅其中明确载有诉争的“小儿风热清口服液”配方及制作工艺,故在无足够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仁和药业“小儿风热清”技术秘密的判决((2015)民申字第3240号)(一)基本案情介绍2012年,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邯市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药品“小儿风热清颗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邯
第二节 药品上市许可评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在药品上市许可申报过程中,相关药品技术秘密权利人将药品的配方及制作工艺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后,相关部门为了做好药品注册服务工作,将新药数据进行整理后出版新药注册数据库,其中包含批准生产的化药、中药的批件、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以及生物制品、诊断
4、以侵害技术秘密为请求权基础主张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基本审判思路是什么?权利人以他人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主张他人所申报专利权归权利人所有的,应首先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成立;然后确定诉争专利权文件是否披露或使用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最后判断被诉侵权行为人是否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
3、医药技术密点比对工作具有哪些特点?创造性贡献达致何种程度方可共有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权?医药技术密点比对与其他技术密点比对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1)药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催化剂、保护剂、介质等物品,其化学成分可能不完全相同,但是,对于药品生产的作用相同,均基于该物品中某一特定元素或成分之作用,因此
2、如何评价华民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内改进医药技术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华民公司收到青松公司技术秘密后仅仅一个月,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权。针对医药技术而言,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显然无法完成独立研发并获得技术成果。在华民公司已收到青松公司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在华民公司无法举证其技术秘密来源的情况下,应推定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依据委托生产合同获悉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经权利人许可,受托人是否有权再研发?受托人是否有权基于改进技术申报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该如何分配权益?如果双方在委托生产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受托人针对合同项下技术秘密自行再研发,受托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擅自进行再研发,更不得基于改
2024年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2023)京 0105民初15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回原告(对方,某投资公司)对被告(商理客户,某领先电商平台公司)的起诉。商理律师为被告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典型特征: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投资协议,原告支付投资款后,通过补充协议安排跨境投资交易后,被告出具了关于对赌
2、华民公司是否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如果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且难以区分贡献大小的,应当认定该权利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华民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也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华民公司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对于秘密点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没有直接记载,但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公开了使用间甲酚脱保护,秘密点1使用混甲酚脱保护,其中混甲酚是邻甲酚、间甲酚和对甲酚三种异构体的混合物,而邻甲酚、间甲酚和对甲酚对中间体脱保护都利用了酚羟基的氢键,两者并无实质区别,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披露并使用了秘密点1。对于秘密点
2024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4)京02民终134号民事调解书。商理律师通过向二审法院梳理证据并充分说理,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为上诉人(商理客户)追回大量货物及货款,取得与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同等的结果,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