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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9)粤2072民初12875号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提交的作为审计基础的财务资料,或者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提交的据以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据材料,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范围内使用上述资料时,即使该
2、客户选择与行为人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信息之间的悖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
五、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单次合作客户商业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并受相应的规则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等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
四、再审裁判情况A所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有法不依,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1.认定事实不清。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二审认定的四个客户委托相关律师代理诉讼,容易为所属律师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获得没有依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王某、B所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A所的商业秘密的问题该院认为,首先,虽然,A所与王某在《律师劳动合同》中有“凡与甲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甲方承办的案件以及甲方的案源等相关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的约定,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具体的规定,因此,A
三、二审裁判情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评析本案焦点问题如下:(一)关于A所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四个客户和六份案件代理合同是否构成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的问题该院认为,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有意识的调查、收集等活动获取的反映一定数量客户产品需求、价格要求等内容的经营信息。判断客户名单是否属于“不为
2、王某、B所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涉案客户带离A所A所承认涉案客户原来系由王某提供法律服务,在王某到A所工作后将客户介绍至该所,因此可以看出,涉案客户均是基于对王某个人信赖而与A所建立业务关系。现有证据证明在王某离开A所时,A所已向涉案客户发函告知客户在王某和A所之间进行选择,均发函要求解除与A所的委托关系,
二、一审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A所主张的客户名单及代理合同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如果构成商业秘密,王某、B所、吕某是否侵害了A所上述商业秘密;3.如王某、B所、吕某构成侵权,A所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王某、B所、吕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A所主张保护的四个客户和六份案件代理合同不
(三)王某、B所、吕某提出的时效抗辩所依据的事实2013年3月14日,(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614号案件证据交换笔录记载,王某提交的证据8为“12年8月-12年11月王某和客户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及函(共9份),证明王某在离所前已与客户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2013年4月18日的证据交换笔录第5页中,A所对证据8发表了质证意见
(二)涉案合同签订及解除情况2011年9月8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与A所签订《聘请律师代理合同》,A所接受其委托,指派王某担任其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2011年10月9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A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A所接受
一、一审基本情况介绍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情况如下:(一)王某任职情况2010年4月18日,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甲方,简称“A所”)与王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2010年4月24日,A所(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律师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甲方的专职律师。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享受提成律师的待遇
第一节 上海高院关于“A律师所案”判决书解析 -----------(2016)沪民申2679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源,归属于各事务所,而非律师或会计师个人。这是法律对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执业规范 的要求,即律师或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相应的,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解析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最重要的资源,该等专业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各专业机构基于其身客户资源所具有的竞争优势,系其立足之本。专业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两个层面的商业信息:其一是专业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合同关
3、餐饮企业如何预防因厨师离职导致商业秘密泄漏或被使用等损害?如前所述,餐饮企业有关菜品的技术秘密很难被人民法院所确认,而且,很难完成对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对比工作,因此,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保护餐饮企业的技术秘密,并不应成为权利人的首选。如笔者在本书第一章所提出,适用竞业限制